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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有没有东恒标书哪做,竞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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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破除招标投标领域各种隐性壁垒和不合理门槛,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伴随着招标采购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也愈演愈烈。依据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条之规定,评标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在采购实践中,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如何认定供应商的价格澄清是否合理?这需要进行性技术判定。如果自由裁量过严,可能打击合理,降低采购效率;如果裁量过松,又不能起到解决恶意的问题。
01如何把握投标人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

以前,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对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很难做出认定。
如,财政部18号令判断供应商不合理的标准是“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但是的横向参照是近乎没有公认计算标准的项目成本。
我国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该成本是社会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也未明确成本高低的标准是什么,就法律条文而言,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软件行业,由于每家企业采取的定价策略不同,前期投入基数不同,其成本很难界定。
的横向参照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18号令中这一规定在实践中的执行往往被架空。而87号令出台后,将价格横向对比的参照变为“本项目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实践中对投标的认定有了实实在在的抓手。
根据87号令原意,“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在评标。但由于87号令第六十条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
因此很多地区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方便判断,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并将其写入采购文件中。例如,规定“低于投标人平均报价的百分之多少则投标无效”等等。
87号令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高限价,但不得设定低限价。有指出,自行设定“明显低于”的幅度来认定投标无效,也是变相设定低限价,违背87号令相关精神。而且很有可能间接导致供应商之间围标、串标,联合哄抬报价,合力排挤掉投标人。
因此,根据87号令第六十条,“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应当在评标,由其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
笔者建议,为了在评标环节方便评标进行操作,可以尝试在采购文件中设定一个合理的“”红线,一旦有供应商报价越过红线,评标就有权启动“澄清”程序。

投标工作年终总结3
201-年,我厂招标办按照《招标投标法》、《中心章程》等规定,依照厂中层领导干部大会和全厂招标项目建设会议提出的目标和任务,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搞好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招标工作,将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全面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为契机,深化招投标管理改革,针对当前我厂招投标监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索和实践新的管理措施方法。以热忱服务、严格监管、规范管理为宗旨,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了预期目标,具体强力推进了以下工作:
一、招标办1至8月份招标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思想建设
认真学习十七大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反腐倡廉的新精神、新要求,从政治思想上提高中心全体人员的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利观、价值观,增强中心工作人员自觉抵御腐蚀的能力和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的意识;多次开展业务探讨活动,以提高中心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热情、积极与来访申办招标核准事项的投标单位交流探讨;同时针对招标采购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不断探索招标采购工作新思路、新方法。
(二)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一是利用报刊、专栏等形式大力宣传招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宣传招标采购业务操作规程和相关知识等;二是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评审培训会,宣传讲解招标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评审质量,加强“两库”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是编印发送《厂招标动态》简报12期,全面宣传我办的各项工作。
(三)做好服务工作
在平时的工作中,招标办始终贯彻加强宣传力度、严把核准关卡、热情搞好服务的基本思想,对来申办招标核准事项的投标单位,耐心地做好服务工作,向他们详细地讲述操作规程,操作应注意的事项等等,工作细致入微,让投标单位非常满意。

对本公司未来--年发展提出几点拙见:
一、人员稳定
一个企业要生存和发展,根本、基础的就是要拥有一只稳定而有力的员工队伍。影响员工队伍的主要因素:1、同行业的待遇差别造成员工心里失衡2、员工假期待遇,长期的加班使职工身心疲惫,在不忙,不影响其项目进展的时间段适当弹性上下班3工作环境,努力实现公司同事之间的和谐相处,人性化管理。
二、扩充人员队伍
--年本公司招标代理项目将会是有史以来多的一年,现有的招标部的队伍明显承接不了,其原因不光是人员数量,还包括人员在承接招标项目挡一面的能力。
三、落实员工责任制度招标部每位员工都应该有不断扩充自己的招标知识的积极心态,不能产生依靠、推卸的心里,"不会"两个字不应从员工口中说出。领导安排的任务应尽力完成,以身作则。沟通不畅招标部和造价部应及时沟通,协调招标及编制控价清单的时间,在同一项目的初始阶段做出统一意见,不要出现返工现象。
四、业绩制度
公司员工在做项目的同时积累人脉关系,尽力开展业务,制定单开展业务提成制度。
五、公司资质申请及延续
在公司未来走向壮大的同时应安排专员做公司资质申请及延续,专员一旦安排就不要擅自更换,因其做的时间久了比较熟悉公司人员简介及业绩;包括也可以适当做业绩报表及招标代理项目投标文件,因为业绩是资质申请及延续的关键,制定资料装订及移交制度,招标部成员在资料装订后移交给专员,由专员查验。

财政部在答复十三届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时表示,拟调整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中标的规定,取消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有些媒体据此报道的财政部称拟取消“中标”的说法,实际上误读了财政部的观点。

“符合需求、价格低”是采购一直以来的原则,这是由财政资金的公共属性和服务人民的初心决定的。我国自1998年实行采购制度以来,占主导地位的舆论呼声都是“杜绝天价采购、反对豪华采购、制止只买贵的不买对的”等。财政部的相关回复中并没有提出要取消低评标价法,而是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采购活动中存在的恶性竞争等问题。

低评标价法不等同于中标

国际上普遍认为,招标的本质就是价格的竞争,就是在投标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格的投标成交。低评标价法是国际上对公开招标默认的评标方法。以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为例,工程和货物招标项目(Request For Bid,RFB)的评标方法只有低评标价法,即经评审的为中标人。只有投标差异较大且无法统一的项目,例如EPC工程总承包、信息系统集成以及咨询服务项目(Request For Proposal,RFP),才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

低评标价法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在国际上普遍用于工程和大宗货物招标的评审,在我国常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的评审。国际上之所以广泛采用低评标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简单明了、客观量化,投标人在完全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可以大限度地避免围标、串标、招标人虚假招标和招标“走过场”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当前社会上很多人对低评标价法提出质疑,认为低评标价法是造成恶意抢标和导致劣质工程的根本原因,这实际上完全开错了药方。

恶意抢标现象和劣质工程,是当前投标人诚信缺失、招标人对工程监督不到位、验收走过场、处罚过轻等因素造成的,也不排除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通过偷工减料非法获利等原因。而评标方法只是一种工具,就像农民用锄头挖土、用镰刀收割一样。低评标价法应该用于具有通用技术要求、规格标准统一的工程和设备材料招标,而对于复杂的、标准不统一、差异较大的工程和设备,则应选择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对于这两种评标方法的差别和应用,业界已有共识。近两年出现的关于低评标价法的非难,很大程度上其实是某些利益集团对舆论的误导造成的。

国外对异常中标行为的规制

,国外的诚信体系建设比较成熟,对于不诚信的投标人有着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和严厉的处罚措施。一般情况下,投标人不敢也不会中标后不履约或者通过偷工减料牟取利益。

其次,先以低于成本中标再通过高水平管理索赔获得补偿是国际工程招标投标的通行做法。国际工程招标都是按照菲迪克条款签订合同的。菲迪克条款对于发包人不履约有着严格的限制和明确的费用补偿要求。由于工程施工中经常出现发包人不严格履行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因此,即使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中标,也可以通过精细化管理节省开支,或者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例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工程变更、不平衡报价等,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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